第一条体育部教师应该积极开展体育相关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每年完成一定的科研工作任务,并作为年终考核目标依据和教师职称晋升条件。
第二条体育部教师应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中层以上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体育科研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必须参加科研课题研究;体育科研骨干教师应担任一项课题的负责人或指导其他教师的课题研究。科研工作的业绩应作为教师评选中层以上干部、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三条体育部定期组织教师开展相关学术活动,如专题研讨、专家讲学、学术会议等,以及定期选派教师外出参加各种学术会议、科研培训、专业学习和科研交流考察活动。
第四条体育部鼓励教师投入相关科学研究,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和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并提供一定经费支助和给予奖励。
第五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学校有关文件及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体育部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设备及耗材费、资料费、出版费、学术交流和科研奖励费等。
第六条体育部每年年终对教师的科研成果进行统计,并依据体育部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作为年终绩效评价依据。
第七条体育部下属设立体育科学研究所,专门从事体育学科建设、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科研项目管理、科研团队及科研骨干教师管理和科研成果统计与科研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实行科研成果登记制度。每年对本年度的成果进行登记造册和网上公布。
第九条实行科研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凡以体育部教师正式出版的著作、教材、译著等,应向研究所提交一本(部);正式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包括研究学位论文)、立项证书、鉴定成果、奖励证书及采纳证明,应向研究所展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十条高水平学术成果除获得体育部奖励之外,体育部还将帮助成果所向学校、校外相应机构申请各种奖励。
第十一条体育部教师在科研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除了享受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之外,每年可享受1~5天的学术休假;,其部分费用由体育部承担,在规定的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和待遇不变。